为进一步规范科研工作管理和完善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奖励
第一条本办法实施的对象为365体育投注在职教职工,且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
1.第一完成人为365体育投注在职教职工。
2.365体育投注为第一署名单位。
3.与本人学科或研究方向一致。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获奖的科研成果。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3.国家规划教材或河南省规划教材。
4.获得国家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
5.专项奖。
第三条科研奖励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由科研外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分工负责。
第四条获奖成果奖
1.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项、30万元/项、10万元/项。
2.教学成果获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
3.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1万元/项。
4.教学成果获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项、2万元/项、1万元/项。
5.科研成果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项、2000元/项、1000元/项。
6.科研成果获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0元/项、1000元/项、500元/项。
7.教学成果获校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500元/项、1000元/项、500元/项。
第五条 学术论文奖
1.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8000元/篇。
2.被EI(工程索引期刊,不含Ei Page One和会议EI)、A&HC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索引,不含扩展版)、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不含扩展版)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5000元/篇。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的文章(2000字以上),奖励3000元/篇。
4.在中文核心期刊(以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奖励3000元/篇。
5.被SCI、EI、SSC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6.申请奖励论文的字数(除特殊说明外),自然科学类期刊论文每篇应不少于2个版面,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论文每篇应不少于4000字。
7.奖励论文不包括增刊、特刊、专辑、汇编、成果简介、会议文摘、科普宣传、会议论文等。
8.同一论文被不同收录源收录,按层次最高者奖励。
第六条规划教材奖
国家级规划教材奖励6000元,省级规划教材奖励3000元。规划教材只对第一主编进行奖励,须有正式审批文件。
第七条 国家发明专利奖
由365体育投注在职教职工作为第一发明人且以365体育投注为独立或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奖励6000元。从申报到授权时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均无任何变更,方可获得该奖励。
第八条 专项奖
1.美术、音乐作品奖
(1)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获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2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5000元。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美术家协会、河南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中,获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5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3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
2.体育竞赛奖
(1)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世锦赛、亚锦赛、全国锦标
赛(冠军赛)和青奥会比赛中获得金牌奖励2万元,银牌奖励1万元,铜牌奖励5000元。
(2)在河南省政府主办的省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奖励5000元,
银牌奖励3000元,铜牌奖励1000元。
(3)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年度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金牌奖励3000元,获得单项比赛金牌奖励1000元。
体育竞赛奖获得者必须是365体育投注在职教职工作为运动员参赛,方可获得此奖励。
第九条 对以上各级各类奖励,学校只奖励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根据各完成人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奖励金额。
第十条 在执行奖励制度时,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侵权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365体育投注学术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成果权属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奖励。
第十一条 其他没有明确界定级别和档次的科研成果,如果在评估、核算中有争议,成果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成果认定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公示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成果奖励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成果持有异议的,均可实名向科研外事处提出,并提供佐证材料,科研外事处负责对异议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1.国家、省(部)、市(厅)等各级行政部门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经费)。
2.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委托(合作)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简称横向经费)。
3.学校投入的科研经费(含学校纵向项目配套经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科研奖励经费等)。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标准
1.对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资助理工类3万元、人文社科(包括软科学)类2万元。
2.对获准立项的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资助理工类2万元、人文社科(包括软科学)类1万元。
3.对获准立项的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学校配套资助6000元、3000元。
4.对获准立项的校级重点科研项目、一般科研项目,学校分别资助5000元、3000元。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
1.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应统一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学校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1)科研外事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编制学校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和调整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类型,审核科研经费外拨和变更,跟踪项目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对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提供结项信息。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协助、指导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合理规范使用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项审计。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申购设备的审批、验收、核查和处置。
(4)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其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有使用的自主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项目经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
1.科研经费的使用须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仅限于与开展研究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根据工作进度来安排使用,一般应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2/3以内。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周期以内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外单位设备时发生的费用。不应列支预算外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
(2)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列支应有合同、发票及完整的材料验收、入库、出库单据;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不可以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列支应当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列支差旅费应提供出差审批表和有关原始票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应有预算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等;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中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劳务费支付方式按学校财务规定支付方式执行。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包括成果鉴定专家)的费用及接待费用。专家咨询费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专家咨询费支付方式按学校财务规定支付方式执行。
3.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规定,50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20%。间接费用应在项目完成后提取使用。
(1)管理费的提取:对10万元以上的纵向项目,若项目主管部门无特殊说明的,按进校经费数额计算,理工科类项目按5%比例提取管理费(含学校资源消耗费用),人文社科(包括软科学)类项目按3%比例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以进校经费数额(不含按合同规定必须转拨给其他单位的项目经费)计算,理工科类项目按5%比例提取管理费(含学校资源消耗费用),人文社科(包括软科学)类项目按3%比例提取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用于学校开展科研活动的补充经费。
(2)间接费用中,除提取管理费外,其余部分可用于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4.科研项目经费结余部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优先安排项目负责人后续研究和所在单位开展科研活动使用。
5.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到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全校公开。
7.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结项结账手续,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
8.项目负责人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完成项目研究时,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为其所在团队的成员且为365体育投注在职教职工。项目负责人在调离学校时,学校停止对项目配套经费的资助,项目负责人须对所负责的项目和经费进行清理,经科研外事处和财务处确认清理完成或交接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9.下列情形,学校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由学校财务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报销的项目经费。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能启动项目研究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
(3)自行中止项目研究工作的。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项时间3个月以上的。
(5)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10.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1)各级各类项目必须按照项目预算的开支范围进行报销。项目一经批准实施,其项目负责人应将批准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表(或合同书)同时交科研外事处和财务处备案,以便依据其项目的开支范围进行管理。
(2)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登记,在科研项目经费账户中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号、建账,项目组按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开支使用。报销时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科研外事处批准和财务处审核后方能请款和报销。
①以项目任务书或委托协议为依据,明确提出拨给协作单位的该项目的科研协作费。
②成果鉴定评审和现场验收专家酬金及项目论证费。
③仪器设备的购置费。
④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的费用。
(4)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一次性超过1000元以上,应采取转账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出具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365体育投注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院行〔2015〕3号)《365体育投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行〔2017〕409号)《365体育投注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院行〔2017〕411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